国务院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解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劳动力转移流动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益的连续计算和权益保障的问题。为使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新政,现以35个问答形式对《暂行办法》进行逐一解读(问答1-3解答新政的意义和原则,4-20解答新政主要政策,21-29解答关于农民工的主要政策,30-35介绍南京的经办服务)。
1、如何理解《暂行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的和影响?
答:《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暂行办法》主要具有三方面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二是有利于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2、《暂行办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遵循四条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对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流动就业后继续参保的,应能够为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对于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身份、何种户籍,不论是流动到多少个地方稳定就业或间断就业,都能做到一视同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保障其享受到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三是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内应当是唯一的。四是平衡性原则。适当平衡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前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的基金保障。
3、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转移,对参保人员有何重要意义?
答: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实际是累计了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权益,即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也就是说,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参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样,有利于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就业中断缴费,而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问题。
4、《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答:《暂行办法》重点从以下四方面解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问题:一是解决跨省转移接续难的问题。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二是解决异地权益认同差的问题。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潮的问题。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从而避免退保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四是解决经办服务弱的问题。流动就业人员只要在两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转移接续的其他所有手续都由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参保人员还可通过全国社保机构信息库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5、《暂行办法》与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有何区别?
答:《暂行办法》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主要在以下五方面与原规定有所不同:一是扩大了跨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金范围。原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不转单位缴费;现除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二是首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归属问题,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保障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无论其后采取何种就业方式,继续参保或中断缴费,或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或与新型农保衔接,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得到保全。四是明确停止办理农民工退保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办理退保手续。五是提高了对经办机构的要求。对转移经办程序和时限进行了统一规定,减少了参保人员在两地往返奔波,大大方便了群众。
6、《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累加计算问题,因此,只要是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于《暂行办法》。对已经退休人员,由于不存在养老保险权益累加计算问题,因此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7、流动就业人员应如何转移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
答: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按以下三类情况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一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二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
对第一类采取一种正常转移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
对第二类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对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的,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对第三类采取一种特别处理方式。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受年龄规定的限制,均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8、为什么要以户籍所在地作为关系转移接续的主要参照系?
答:确立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主要参照系,主要考虑是户籍所在地与家庭生活居住地相一致的概率更多些。
9、如何理解养老保险临时账户问题?
答:《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有利于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但同时又要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他们可在新就业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离开新参保地再次流动就业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应明确的是,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参保所在地,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年限,不计算为新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应在原参保地计算缴费年限。
10、跨省流动就业时,社保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各转多少?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转移单位缴费(统筹基金)时,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11、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答:《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与参保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关系。
12、单位缴费是20%,而在转移时只转走12%,会不会因此损失了部分养老保险权益?
答: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认为只转12%的单位缴费会使个人权益受损的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13、《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这是为什么?
答: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的时点为1998年1月1日。
14、跨省流动就业人员退休时,应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分三种情况确定:第一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确定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二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确定由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三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确定由其户籍所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15、设定缴费年限10年这样一个界限,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设定缴费年限10年的界限,主要考虑是,对于流动就业的人员而言,能够在一个地方连续10年就业并参保缴费,应属于相对稳定的就业,同时有接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在一个地方参保缴费,这一地方也应承担起支付待遇的责任。
16、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最后的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应将在各地参保缴费的储存额本息累加计算;其基础养老金的核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样,既保持了权益与义务对等激励原则,又统一了全国的计发办法。
1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谁提出申请?
答: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携带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18、流动就业人员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完成了。
也就是说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19、经办机构负责填写哪些表格?
答:经办机构应认真填发七张经办表格: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五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六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七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20、如何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
答:如果你是在就业参保地,每年社保经办机构会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同时,你还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电脑触摸屏,或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及登录当地政府网站等方式查询你的缴费情况。
如果你在异地,可通过全国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库,找到所有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打电话了解相关的查询方法。
同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到那个时候参保人员就可以更加方便地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的信息了。
21、为什么说参保缴费凭证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
答: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不再办理退保手续。参保缴费凭证相当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对农民工来说,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是更好的保障。同时,不管农民工中断就业多长时间,社保经办机构都将一直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全部参保记录和个人账户都予以保留,而且在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22、参保的农民工能享受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即使回到农村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种情况是在城镇参保满15年,到达规定领取的年龄条件,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养老金;另一种情况是在城镇参保未满15年,和城镇职工一样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是不会受损的,缴费年限可以得到承认,在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可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3、农民工中断就业,不继续参保的,应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答:农民工不继续在原参保地就业参保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其在当地的参保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继续保留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在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规定对个人账户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
24、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的,应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答: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也就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5、对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如何保障其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
答: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
26、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农民工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本人,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完成了。
27、为什么说退保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答:农民工退保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的权益没有体现出来,原来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权益就终止了,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要重新算起,这实际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导向是,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或是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个人的缴费也会全部用于本人的养老待遇。把退保改为转保和续保,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因此从2010年1月1日《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办理退保。
28、农民工返乡就业,不准备再回城里打工了,为什么不能办理退保?
答:这主要是出于两种情形的考虑:一种情形是参保人在城镇参保缴费已经达到15年以上了,这样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以后,就可以按照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是这样的话,参保人不仅不应当退保,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以便将来能够领取到更高水平的待遇。另一方面情形是,虽然参保人在城镇参保缴费不足15年,并且已经返乡了,但参保人在城镇参保积累的权益和资金可以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在城镇的参保权益仍可继续累加计算。
29、家里急等用钱,为什么不能通过退保来解决眼前的困难呢?
答: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年老以后的基本生活。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讲,国家既要保障劳动者老有所养的权利,也要引导劳动者履行参保缴费的义务,这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参保人员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以保障自己长远的养老保险权益。退保对自己权益是一个很大的损害,在已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情况下,国家不再允许退保。因此,参保人员要处理好解决当前困难和保障长远利益的关系,做出明智的选择。
30、流动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
答:流动就业人员在南京就业参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南京市户籍人员;二是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三是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保留在原参保地,在南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31、流动就业人员转入南京市,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按以下程序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在南京就业并参保缴费。二是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三是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四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南京市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五是待基金到账后,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32、原南京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地就业参保的,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南京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地就业参保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是参保人员凭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三是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四是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五是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新就业地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六是待基金到账后,新就业地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33、南京户籍人员在多个地区就业参保的,是否都可以在南京退休?
答:南京户籍人员,虽然曾在多个地区就业参保,但只要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就业参保的,就可以在南京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但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是在外地参保的,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在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不满10年,应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如各地都不满10年,则回南京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4、南京市参保人员如何查询自己的缴费信息?
答:我市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渠道查询参保缴费信息:一是拨打12333咨询电话查询;二是登陆南京劳动保障网站查询;三是通过分布在市、区、街道、社区社保经办机构的自助查询机查询;四是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开通“社保通”短信服务接收本人的缴费信息。
35、流动就业人员如何与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
答:转入市区的流动就业人员,可与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联系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原五县的流动就业人员,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各地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机构联系表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市水西门大街61号
210017
86590932
86590855
市江宁区社会劳动保险所
市东山镇竹山路211号
211100
52282014
52182145
市浦口区社会劳动保险所
市江浦街道珠江路5号
211800
58154077
58154077
市六合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市延安路78号
211500
57758187
57127549
市溧水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市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3号
211200
57207081
57207079
高淳县社会劳动保障所
市高淳县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1号
211300
57311616
5732606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35问
点击量:883发布时间:201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