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服务问答
点击量:984发布时间:2010/06/03
1、企业为什么要移交退休人员档案?
答:这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国发[2006]35号)、省委 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3]21号) 、南京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 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06]72号)等文件。
2、南京市企业哪些退休人员需要 移交档案?
答:参加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含省直管驻宁企业退休人员 、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档案须向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 京市退休人员管理中心)档案科移交。
3、南京市企业哪些退休人员不需要移交档案?
答:以下 三类人员不需要移交档案:(1)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前已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档案不进行移交,仍由 原单位保管;
(2)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档案移交、管理问题,待中央另行规定 后执行;
(3)由区(县)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人事档案暂不移交,纳入街道、 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4、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有时间规定吗?
答:有,三年内完成,从2007 年7月1日开始,2010年6月30日结束。
5、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分为几种类型?
答:按退休办理时间 分为两种。
(1)2007年7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老退休人 员)。
(2)2007年7月1日后按月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新退休 人员)。
6、移交手续如何办理?
答:移交单位(代办机构)统一填写《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档 案移交花名册》或报盘,填写顺序应与档案移交的次序一致,《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一 式两份,移交单位与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各执一份存档。
7、企业报盘的内容来自 哪里?
答:企业可以携带无病毒的移动存储设备到水西门大街71号一楼大厅档案科拷贝其单位退休人 员花名册。
8、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数量较多,必须一次性移交吗?
答:可一次性移交,也可分批 次移交。
9、分批次移交档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数量较多,无法及时按 要求装订,可以先到水西门大街71号一楼大厅档案科申请办理档案自管手续,待档案装订结束后再移交。
10、如果移交单位遗失了退休人员档案如何进行移交?
答:移交单位(代办机构)应书面说明遗 失原因,写明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加盖移交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按正常移交手续办理移交。
11、移 交500份以上退休人员档案需要预约吗?
答:需要预约。由企业经办人员到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结算管理中心档案科办理预约登记,确定时间后再进行移交。
12、退休人员档案在什么时间可以办理 移交?
答:每月3—29日之间的工作日。
13、新办退休人员如何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答:企 业(代办机构)需提前30天将所需审批退休人员的档案送交至档案科进行案卷质量审核,验收合格后送待 遇审批科进行待遇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后方可接收。
14、省直属驻宁企 业退休人员档案如何移交?
答:省直属驻宁企业新办退休人员档案在办理退休待遇支付结算后到南京 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档案科柜台移交。老退休人员档案直接到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 管理中心档案科柜台移交。
15、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后也需要移交档案吗?
答:需要移交。
16 、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档案移交手续如何办理?
答:企业(代办机构)需提前60天将所需审批退休人 员的档案送交至档案科进行案卷质量审核,验收合格后送养老处进行待遇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 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后方可接收。
17、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劳动部、国 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江苏省档案 管理》、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的通知》(宁劳社险管[2007]6 号)。
18、退休人员档案内容分为哪几类?
答:退休人员档案内容分为“十大类”。
(1) 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4)学历、学位、学籍、培训 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情况的材料。
(5)政审材料。
(6)参加中国党组织、共青团及民主党派 的材料。
(7)奖励材料。
(8)处分材料。
(9)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退休、复 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等材料。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17、退休人员档案必须具备什么材料?
答:(1)因病退休、退职人员须有因病退休(职)审批 材料;
(2)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须有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材料;
(3)受刑事处罚 人员须有受刑事处罚的有关材料;
(4)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须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评审材料;
(5)享受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待遇人员须有享受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审批材料;
(6)建国前 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特殊待遇的老工人,须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特殊待遇审批材料;
(7)有重 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须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的评审材料;
(8)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须有转业退伍审批 材料;
(9)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须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材料。
(10)对因工 致残(含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转由养老保险
答:这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国发[2006]35号)、省委 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3]21号) 、南京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 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06]72号)等文件。
2、南京市企业哪些退休人员需要 移交档案?
答:参加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含省直管驻宁企业退休人员 、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档案须向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 京市退休人员管理中心)档案科移交。
3、南京市企业哪些退休人员不需要移交档案?
答:以下 三类人员不需要移交档案:(1)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前已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档案不进行移交,仍由 原单位保管;
(2)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档案移交、管理问题,待中央另行规定 后执行;
(3)由区(县)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人事档案暂不移交,纳入街道、 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4、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有时间规定吗?
答:有,三年内完成,从2007 年7月1日开始,2010年6月30日结束。
5、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分为几种类型?
答:按退休办理时间 分为两种。
(1)2007年7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老退休人 员)。
(2)2007年7月1日后按月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新退休 人员)。
6、移交手续如何办理?
答:移交单位(代办机构)统一填写《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档 案移交花名册》或报盘,填写顺序应与档案移交的次序一致,《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一 式两份,移交单位与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各执一份存档。
7、企业报盘的内容来自 哪里?
答:企业可以携带无病毒的移动存储设备到水西门大街71号一楼大厅档案科拷贝其单位退休人 员花名册。
8、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数量较多,必须一次性移交吗?
答:可一次性移交,也可分批 次移交。
9、分批次移交档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数量较多,无法及时按 要求装订,可以先到水西门大街71号一楼大厅档案科申请办理档案自管手续,待档案装订结束后再移交。
10、如果移交单位遗失了退休人员档案如何进行移交?
答:移交单位(代办机构)应书面说明遗 失原因,写明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加盖移交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按正常移交手续办理移交。
11、移 交500份以上退休人员档案需要预约吗?
答:需要预约。由企业经办人员到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结算管理中心档案科办理预约登记,确定时间后再进行移交。
12、退休人员档案在什么时间可以办理 移交?
答:每月3—29日之间的工作日。
13、新办退休人员如何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答:企 业(代办机构)需提前30天将所需审批退休人员的档案送交至档案科进行案卷质量审核,验收合格后送待 遇审批科进行待遇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后方可接收。
14、省直属驻宁企 业退休人员档案如何移交?
答:省直属驻宁企业新办退休人员档案在办理退休待遇支付结算后到南京 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档案科柜台移交。老退休人员档案直接到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 管理中心档案科柜台移交。
15、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后也需要移交档案吗?
答:需要移交。
16 、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档案移交手续如何办理?
答:企业(代办机构)需提前60天将所需审批退休人 员的档案送交至档案科进行案卷质量审核,验收合格后送养老处进行待遇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 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后方可接收。
17、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劳动部、国 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江苏省档案 管理》、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的通知》(宁劳社险管[2007]6 号)。
18、退休人员档案内容分为哪几类?
答:退休人员档案内容分为“十大类”。
(1) 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4)学历、学位、学籍、培训 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情况的材料。
(5)政审材料。
(6)参加中国党组织、共青团及民主党派 的材料。
(7)奖励材料。
(8)处分材料。
(9)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退休、复 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等材料。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17、退休人员档案必须具备什么材料?
答:(1)因病退休、退职人员须有因病退休(职)审批 材料;
(2)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须有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材料;
(3)受刑事处罚 人员须有受刑事处罚的有关材料;
(4)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须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评审材料;
(5)享受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待遇人员须有享受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审批材料;
(6)建国前 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特殊待遇的老工人,须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特殊待遇审批材料;
(7)有重 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须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的评审材料;
(8)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须有转业退伍审批 材料;
(9)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须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材料。
(10)对因工 致残(含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转由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