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保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规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口径明确如下:
一、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保衔接相关政策规定
(一)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保,但不得在同一时间内同时参加两险。参保人员在与原险种保险关系中止之后,才可以参加另一险种。对不同时期分别参加两险的人员,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保个人账户,并对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予以记载。
(二)转接时点
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可根据自身情况适时转接,转接后即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再参保缴费;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统一为其到达企保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
(三)衔接方式及标准
1、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根据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统一按我市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同期公布的缴费基数基准数,以历年同期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计算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企保续保人员从最后一次续保之月,下同)起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折算精确到月。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1992年至1995年折算标准为对应历年同期公布的缴费基数基准数、历年个人缴费比例加上企业缴费比例20%之和为比例计算的养老保险本金以及按历年同期居民一年期定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折算形成1996年前的缴费年限不记载个人账户。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不足企保个人账户一个月折算标准的,或折算企保缴费年限期满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由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江南八区由市农保经办机构,下同)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基金划转
1、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向企保划转。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在对参保人员转接申请进行审核后,市、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折算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一次性划转至参保人员现企保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划转基金到账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作到账处理。
2、企保账户向居民养老保险划转。农保经办机构在对参保人员转接申请进行审核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转至参保人员现户籍所在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划转基金到账后,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企保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接续手续。
(五)退休养老待遇问题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两险的养老保险待遇。
1、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人可办理企保一次性退休处理,也可于到达养老年龄前一个月向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理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手续,按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待遇。
3、选择企保延长缴费年限的:在其企保正常缴费期间,不可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居民养老参保关系可保留。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二、转接业务操作流程
(一)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业务流程
1、转接企保申请登记: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登记,填写《南京市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2、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转接登记进行审核确认后,生成《南京市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保转接审核表》(一式三联,以下简称《居转企审核表》,表格内容见附件二),由转接人在《居转企审核表》签字确认,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签章后自留一联,另两联返还至转接人,由转接人将表交至其企保关系所在区县(单位参保的人员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灵活就业人员到现户籍所在区县,下同)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审核。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审核:区县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对《居转企审核表》进行审核,签章后保留一联,一联返还转接人。每月24日(法定休假日往后顺延,下同)及月底一天半不对外办理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审核业务。
4、转接数据结算:市、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已经区县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审核的转接数据于每月24日进行结算(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老五县的,由区县农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数据结算;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江南八区的,由市农保经办机构进行数据结算,下同),并将审核确定的居民养老保险折算金额划至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指定银行账户。25日后办理的转接业务于下月结算。
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转接个人账户:折算金额划转至企保账户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到账处理。
(二)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流程
1、企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申请: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现企保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中止社会保险关系后,凭《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本机构)(以下简称《变动表》),申请办理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2、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企保转入登记:转接人携本人身份证,签章的《变动表》,到户籍所在区县的农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登记确认后,保留《变动表》,打印《南京市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企转居登记表》),由转接人在《企转居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凭农保经办机构签章的《企转居登记表》办理企保关系终止手续,打印《南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外机构)〔以下简称《转移表》(外机构)〕,一联由转接人返还转入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老五县的,返还至老五县;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江南八区的,返还至市)农保经办机构,一联转接人留存。
4、农保经办机构企保转入审核:农保经办机构凭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签章的《转移表》(外机构),作企保转入审核,保留《转移表》(外机构)。
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办理企保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将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转移至户籍所在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6、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转接个人账户:企保个人账户基金划转至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市、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企保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接。
附件一:《南京市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申请表》
附件二:《南京市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审核表》
附件三:《南京市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