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当中有一条规定:
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政策内容公布后,有新变化,实际问题作出了相关阐释与规定,这些新变化具体有:
一、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新增30元,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
《通知》指明,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
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力度,完善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办法。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后的工作衔接,确保年度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
二、提升保障,高血压、糖尿病等纳入医保报销
《通知》着重提出要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并且将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此外还应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低于该比例的,可不做调整;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三、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未完全整合统一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于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
制度统一过程中,要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参保连续稳定,做到应保尽保;完善新生儿、儿童、学生以及农民工等人群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避免重复参保。
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妥善处理特殊问题、特殊政策,做好制度统一前后政策衔接,稳定待遇预期,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四、完善规范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规范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保障政策,推动统筹地区之间待遇保障标准和支付水平衔接平衡、大体一致。
要优化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大病保险原则上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估体系,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就医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五、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
《通知》强调,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中医疗保障薄弱环节。
确保贫困群众应保尽保,充分发挥三重保障功能,按照现有支付范围和既定标准保障到位,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
六、全面做实地市级统筹
目前,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上已实现地市级统筹,但近一半是基金调剂模式,还没有实现基金统收统支。为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从以下重点入手:一是实现基金统收统支、二是实现政策制度统一、三是实现一体化经办管理。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总体思路,探索省级统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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