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运作的通知
点击量:797发布时间:2008/03/05
各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及各职业介绍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通过规范运作和诚信服务抢占市场,打击非法职业中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力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10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4]10号)、《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宁政发[2001]122号)等部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运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登记备案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其固定服务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具备联网条件。
2、职业介绍机构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应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注册或登记手续,并于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至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结备案手续。
3、职业介绍机构应至少具有两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职业资格或熟悉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按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4、职业介绍机构在机构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地、人员等内容发生变动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二、完善基础管理
1、规范服务制度。职业介绍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服务制度,严格查验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和求职者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并建立以下基础工作台帐:《求职人员花名册》和与之对应的个人《求职登记表》;《中介成功人员花名册》;《接受职业指导人员名册》;委托招用人员的证明材料(委托协议、招聘简章和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等)。
2、落实公示制度。职业介绍机构应认真在显著位置公示下列文本:《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从业人员《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等合法证照;职业介绍服务流程、职业介绍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职业准入工种、求职者须知、用人单位须知、职业介绍文明用语及忌语、机构服务制度、市区职介机构管理监督电话等。上述公示文本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其规格尺寸、悬挂位置须适宜观看。
3、遵守收费制度。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收取服务费的,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省市物价、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委托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受益”的原则,不得强制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未经本机构介绍就业的人员和单位收取中介服务费。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中介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收费项目必须按照省市物价、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中约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不成功的,不得收取中介成功服务费,并按规定退费。
4、严格许可证管理制度。职业介绍机构每年必须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检的视同年检不合格,取消其职业介绍资格,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得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和毁损。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按照已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三、加强日常监管
1、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实地检查、统计报表核查、开展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以及设立社会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日常监察等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业介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政策业务集中学习,提高职业介绍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及服务意识,树立诚信公平的服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