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点击量:685发布时间:2008/03/05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07年6月30日前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
(二)事转企单位中转制前的退休人员,按照企业办法调整养老金的属本次调整范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养老金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有事业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也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退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退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照省规定的调整标准乘以我市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详见下表)。
类 别 |
缴费年限
(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
标准
(元) |
退休(含建国前老工人)、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 |
不满15年 |
67 |
满15年至19年 |
71 | |
满19年零1个月至24年 |
75 | |
满24年零1个月至29年 |
79 | |
满29年零1个月至34年 |
83 | |
满34年零1个月及以上 |
87 |
(三)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我市平均养老金50%的人员,每人每月最多增发30元,增加后不超过我市平均养老金的50%。
4、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参照市本级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的办法执行。确定调整系数时,可根据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地方财力等,在实际计算的比值上作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市本级的调整系数。
四、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统筹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由统筹地政府自筹解决。
五、此次养老金调整后的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