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职培〔2008〕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就业与培训的紧密结合,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培训范围
我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含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举办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鉴定)补贴。
二、补贴培训项目及标准
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全市就业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补贴培训项目的发布原则上每年一次。
市核定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以下简称市核定补贴标准)由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两部分组成。原十区的培训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参照市场收费标准或物价部门提供的指导性收费标准,按照培训项目的等级、课时量、实训成本等确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转发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宁价费[2005]171号、宁财综[2005]330号)文件执行。
我市原五县比照上述办法确定相应补贴项目和标准,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根据补贴类别与对象的不同,城乡职业培训分别按市核定补贴标准的相应比例予以补贴,具体如下:
(一)职业指导培训
1、原十区新增就业转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可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受不少于16课时的职业指导培训,培训合格,按1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
2、原五县新增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含被征地农民),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少于16课时的职业指导培训。
3、对年龄偏大、能从事简单劳动,或已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村劳动力,各区县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8课时的引导性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求职的程序和方法。
(二)职业技能培训
1、下岗失业人员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鉴定,上岗类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75%以上的,等级类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60%以上的,可申报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实行分段拨付的办法,考核鉴定完毕后,上岗类职业技能培训按合格人数先拨付市核定补贴标准的70%;等级类职业技能培训按鉴定考核人数先拨付市核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和鉴定补贴。培训结业后半年内合格学员实现就业的(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再拨付剩余30%补贴(女性学员可提高到35%)。
2、新生劳动力
本市新生劳动力参加政府补贴的等级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不低于市核定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其中,对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新生劳动力,按市核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3、农村转移劳动力
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不低于市核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经考核鉴定,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转移就业率达80%以上,方能申报相应补贴。
(三)创业培训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市核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城镇新生劳动力按照市核定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其中城镇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新生劳动力按市核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农村转移劳动力按照不低于市核定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率达75%以上,方可申报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分段拨付的办法,培训结束后,按合格人数先拨付市核定补贴标准的70%;合格学员实现创业或完成《改善你的企业》计划书的,再拨付剩余30%部分(女性学员可提高到35%)。
(四)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城乡就业困难家庭劳动力,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三、市财政对区县财政的补助标准
(一)原十区新增就业转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原十区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新生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财政对区财政均按照市核定补贴标准的75%给予补助。
(二)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市财政对“一区两县”(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财政,上岗证类按100元/人补助,等级类按市核定培训补贴标准40%给予补助,创业培训按市核定培训补贴准50%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其他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财政,上岗证类按60元/人补助,等级类按照市核定培训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助,创业培训按市核定培训补贴准40%给予补助。
各区县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应适当提高。
四、市级补助资金的申报、核拨
(一)申报:组织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将培训信息录入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在培训考核鉴定结束并为合格学员办理相应证书后,按季度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培训机构在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在申请补贴时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一)、职业培训备案表、学员名册及成绩、创业学员营业执照、其他形式就业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培训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培训补贴材料汇总(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补贴须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职业培训补贴汇总表(见附件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区县上报的培训补贴材料予以审核并汇总,送市财政部门核定。
(三)核拨: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从市、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市、区县财政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区县财政按规定配比后,市财政将核定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比例拨付至区县财政,区县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管理与监督
培训机构在组织实施培训时,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培训计划、大纲以及确定的培训课时认真实施培训,重点做好培训过程管理工作,培训班信息应按要求及时录入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建立培训质量督导考核与职业培训补贴挂钩机制。对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督导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方考核督导人员共同参与。考核督导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培训过程及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受委托承担技能考核鉴定任务的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技能考核鉴定服务工作。
培训机构在申领培训补贴时,要本着实事求是态度,据实申报,并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培训补贴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将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和当事人进行处理。
六、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