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四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量:848发布时间:2008/07/02
宁劳社医保[2008]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居民就医,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7]16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现就增加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南京市浦口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14家医疗机构为我市第四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增加南京市鼓楼医院“儿童专科”服务范围;增加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居民“转诊”、“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抗排”服务范围;增加省级机关医院居民“转诊”服务范围;增加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居民“血液透析”服务范围。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