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薪〔2008〕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司、集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保持合理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部、省有关工效挂钩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2008年工效挂钩等工资增长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类企业要认真执行《<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宁劳社薪[2005]7号)精神,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选择工资增长方式,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及新办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的办法。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效挂钩等工资增长方案,要按照方案提取、列支和使用工资总额,不得超提超发。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及所支付的工资性费用均应列入“应付工资”科目。核准的工资总额及效益工资,只能用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发放,不得支付职工工资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要严格落实先审计、后清算的原则,切实做好工效挂钩等工资增长办法年终清算工作。各企业在年终清算时,应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对工效挂钩等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对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列支、使用及工资结余(工资备查余额)等工资性费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应及时将该专项审计报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附报劳动工资年报或工资发放台帐。
四、企业应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39号)要求, 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按照核准的方案,认真测算,合理确定当年可使用的工资总量,企业和职工代表双方以此为依据,结合工资指导线,主动向对方提出要约,就工资增长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着力提高普通工人的工资水平。
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并及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企业应于10月30日前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申报表》(附表一,一式4份)或《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办法申报表》(附表二,一式4份)及要求附报的材料报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报税务部门备案。
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上年度工效挂钩专项审计报告;
(二)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
(三)上年度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上年度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
(五) 上年度成建制划进划出情况资料;
(六)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工资薪金明细表。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当年度工资集体协议;
(二)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
(三)前三年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本年度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
六、工资增长办法的其他规定,仍按宁劳社薪[2005]7号文件执行。
七、企业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资增长方案,调整全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持《工资手册》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调整备案手续。
八、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行政监督职能,加强对工效挂钩、工资集体协商等工资增长工作的管理、监控。要对没有实行工效挂钩、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组织力量抽查监察,掌握执行工资增长等工作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九、区县属企业2008年工效挂钩等工资增长工作安排,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
二ОО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