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监〔2009〕1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2008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已经办理劳动保障登记并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的内容
书面审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三、书面审查的步骤
(一)领取资料:用人单位可登陆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njlss.gov.cn)下载《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也可到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到附近的劳动保障所、站领取相关资料。书面审查期间,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全市开展“送法上门”服务活动,通过劳动保障所、站工作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向用人单位发送最新编印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汇编》及相关书面审查资料。
(二)自查自纠: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主动进行纠正,将自查自纠情况如实填写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评”栏内,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审查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2008年12月份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
2、能反映2008年12月份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记账凭证;
3、2008年度所得税纳税报表及其附表;
4、《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
5、填写的《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式二份;
6、有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劳务派遣协议、2008年12月份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使用实习生的用人单位提供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生名单和学生证复印件。
(四)书面审查:用人单位应当携相关书面资料,于2009年4月30日前,到原登记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书面审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目录,分别对用人单位按规定要求报送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诚信创建基本条件的,列为2009年度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培育对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被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授予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只需填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不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2008年第4季度新办理劳动保障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用人单位不参加2008年度书面审查。
(二)尚未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注册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社会保险登记证》,逾期不办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或不如实报送书面审查资料、弄虚作假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管辖的用人单位2008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由其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在书面审查中遇到具体问题,可拨打12333咨询电话或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电话进行咨询。
二ОО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