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失管〔2009〕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及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宁劳社失管[20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宁劳社失管[2008]9号)精神,为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其他失业人员。
(二)2007年7月16日起领取本市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创业经营一年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人员。
(三)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备案
符合自主创业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创业补贴申报手续,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表1),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照、证件,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次月5日前将受理的申报材料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街道劳动保障所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请核发
(一)个人定期登记与申请
申请人申报创业补贴备案后每三个月应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效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经营情况。申请人定期登记经营情况满一年符合领取创业补贴条件的,应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2),办理创业补贴申领手续。
(二)街道劳动保障所初审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对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经营地点、经营情况等进行跟踪服务,每三个月做好跟踪记载。
跟踪期满,街道劳动保障所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创业补贴《备案表》、《申请表》、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效纳税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次月5日前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审,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区上报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于区上报当月25日后通过银行发放创业补贴。
四、2008年7月1日以后领取创业补贴,满三年且未中断经营的,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效纳税证明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再次申请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各区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认的,从申请次月通过银行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自主创业补贴。
(二)2007年7月16日以前领取营业执照,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连续经营并参保缴费满三年以上现仍正常营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有效纳税证明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等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街道申请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各区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认的,从申请次月通过银行发放。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报创业补贴时,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月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四)从事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行业以及租借经营或转租经营的,不予补贴。
六、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有应领取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失业人员,可于每月5日前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的申报手续,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一次性领取表》,见附表3),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街道劳动保障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一次性领取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区上报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次月发放一次性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七、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