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机管〔2009〕1号
各缴费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09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的通知》(宁劳社机管[2006]5号)规定,为做好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及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09年3月31日前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二、时间安排
(一)2009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5日,缴费单位带U盘到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事保中心)参保服务科,领取《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见附件1)和《2009年度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数据盘。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通过电子信箱(njsybx@163.com)提出数据拷盘申请,从南京劳动保障网(www.njlss.gov.cn)下载有关表格。缴费单位发送申请时注明单位名称、劳动保障证号。
(二)2009年5月31日前,缴费单位完成《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审及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
(一)缴费单位填写《年审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时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驻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交军以上主管部门的成立批文或编制表等文件。
(二)对符合年审要求的缴费单位,由事保中心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记录”栏,加盖“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年审专用章”,连同审核后《年审表》一并返还缴费单位。
对不符合年审要求的缴费单位,事保中心将《年审表》及相关资料退还缴费单位,并说明不予办理登记年审的理由。
四、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口径
缴费个人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人档案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按2008年12月份档案工资,加上2008年全年奖金及其他收入之和的月平均数来确定。
1、档案工资包括: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在我市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制度规范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仍按原综合补贴、职岗津贴、特岗津贴等执行。
2、奖金及其他收入包括:按规定列入工资基金发放,并计入缴费个人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二)填报要求
1、事保中心按缴费单位2009年3月的参保数据,制作成DBF格式的申报数据文件。缴费单位领取数据盘后填写相关栏目,不能修改数据库格式或增加、减少人员记录。
2、缴费单位录入数据后,根据申报情况填写《2009年度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
3、《汇总表》须由缴费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方式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基数申报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数据录入完整、准确的数据盘;
2、《汇总表》(一式二份);
3、2008年度工资年报。
事保中心对单位申报的资料审核后,进行系统校验,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总额与《汇总表》申报数额一致的,打印《花名册》,返还单位作为申报凭证。缴费单位要对《花名册》的明细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现申报有误,应在申报期内重新申报。
五、有关事项
(一)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缴费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专人切实做好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
(二)2009年7月1日起,对已经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事保中心按审核后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事保中心暂按上一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征收养老保险费。
(三)对逾期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手续的缴费单位,事保中心将自2009年7月1日起暂停其养老保险费的结算。
(四)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事保中心稽核部门将进行重点稽核。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联系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917室
联系电话:86590716、86590718、86590701
2、2009年度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