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培〔2009〕1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培训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精神,根据市委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要求,现就加强我市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大力加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一)提高就业能力,稳定当前就业局势。各单位要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的影响,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推动就业、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宁政发[2009]22号文确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特别要抓好困难企业在职职工职业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帮助企业职工实现稳定就业。
(二)实施分层培训,全方位开发人力资源。各单位要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职工就业和创业的不同层次需求,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对已具备高级技能水平的职工,重点加强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达到技师或高级技师的技能等级;对已具备初、中级技能水平的职工,重点加强岗位能力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并分别达到中、高级技能等级;对休岗、转岗的职工,重点加强第二职业能力的培训,并达到初级技能等级。同时对各类职工要加强科技创新教育,进一步提升职工的综合素质。部分生产任务不足且有培训条件的企业,应组织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能力培训,也可以针对有创业愿望的企业职工举办创业能力培训,达到企业职工素质的提升和技能储备,使企业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企业应完善用工制度,把职工培训与服务年限有机结合起来,对参加高层次培训的职工,可通过约定服务年限的办法,提高人力资本投入产出效益,促进职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二、强化职业培训,全面提高职工岗位能力和再就业能力。
(三)立足企业,依托院校全面开展职工培训工作。困难企业职工的技能提升、转业转岗等培训,原则上由职工所在企业组织实施。各企业单位要创造条件,切实把职工培训工作落实到实处。凡没有条件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应在4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供企业职工培训名单和培训需求,并分别组织职工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培训,委托技师学院或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进行为期6-12个月的培训;中、高级工技能培训,委托技师学院或技工学校进行为期4-8个月的培训;初级工培训、创业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委托技工学校、培训中心或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为期3-6个月的培训;科技讲座、科学素质提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应根据职业要求,安排在相应的技工学校或培训机构进行业务培训。
(四)坚持培训为就业服务的原则,促进参加培训的各类人员充分就业。各企业要着眼于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高度重视职工培训工作,把广大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综合素质教育做为不断提高企业生产力、共同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在企业生产任务不足期间,应分期组织职工休岗参加职业能力培训并适当延长培训时间。休岗职工经过培训合格后,企业应及时安排在原岗位或转入其他岗位工作。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科学地安排教学计划和培训内容,切实做好技能提升与岗位需求的对接,同时要安排一流的师资、一流的教学设备用于企业职工培训。要根据各类职工的不同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保证培训质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困难企业,充分了解职工休岗转岗情况,协调、帮助困难企业做好职工培训工作。对有愿望参加创业培训的职工,应主动协调所在地培训中心加强创业指导、提供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职工培训经费补贴政策。困难企业职工参加相关培训后,所在企业凭培训人员名单、有关部门核准的花名册、技术等级证书(上岗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我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培训补贴,职工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严格按市政府宁政发[2009]22号文有关规定或我市高技能人才基地补贴标准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的管理机制。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建立健全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的运行管理机制。要建立培训台账,加强培训经费监管,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要加强职业培训的全过程管理,杜绝培训“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培训为就业服务的社会效用。
(七)本意见所实施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按市政府宁政发[2009]22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