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法〔2009〕1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