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医保〔2009〕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医疗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补贴标准由10%提高到30%。年度补助限额3000元不变。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