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医〔2009〕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民生“五有”目标,妥善解决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未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确认手续时可按下列办法补缴费用:
(一)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当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3年9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当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自2003年9月至本人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之月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上述人员补缴期间不补划个人帐户,过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二、补缴人员在补足未连续足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如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仍不足的,应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补足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帐户,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三、申请办理补缴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卡。
(二)符合补缴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至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户口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补缴费用交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四、不在本意见规定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二ОО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