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量:904发布时间:2009/08/11
宁劳社征〔20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关于“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要求,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积极稳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11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请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安排专人申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办理长期驻外、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精神病准入等相关手续。
三、对目前尚未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将统一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从9月份起预征收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9%(2009年度暂调整为8.5%),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在初次参保时,需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启动资金,在职职工为每人200元,退休(职)人员为每人300元;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费每月从个人账户中扣缴。
四、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后,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单位如有疑问,请与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综合科联系,电话86590790;如需查询医疗保险政策,可拨打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或登陆南京劳动保障网站www.njlss.gov.cn。
二ОО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