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财〔2009〕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
近年来,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审计和检查。从审计检查情况来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本能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了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健康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经办机构、责任处室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
各经办机构和责任处室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做到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各负其责,经办人员各司其职。相关人员发现涉及危害基金安全、欺诈冒领补贴等行为要及时报告,因知情不报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局属各社保经办机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要针对市本级和区县承办的各项基金和资金,制定具体的职能分工、业务考核、责任追究细则,并于9月30日前报局财务和基金监管处、监察室备案。
各级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苏劳社[2007]57号),按照规范经办业务、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结合现行工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细则,对各类业务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乃至关键岗位,要明确考核和监督检查的标准。
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区县社会保险业务的指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社保中心函[2009]32号)要求,定期对各区县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局财务和基金监管处备案。
2.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各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环节的内部控制,形成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的衔接制约,保证内控制度有效实施。对长期在关键岗位上工作的干部要定期轮岗交流,并形成制度。
3.明确审核审批权限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设定审核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审批制:一般事项审核要经过初审和复审;重要事项审批需报经办机构负责人以上领导批准;重大事项必须报局审批。分级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报局财务和基金监管处备案。
4.加强信息系统管理
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要完善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分配管理。一律通过信息系统前台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严禁后台直接调整数据行为。同时加强对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人员对相关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必须经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修改记录各方均需存档备查。
(二)强化协同监管机制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内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之间以及各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对账工作,每月核对业务、财务数据并编制差额调节表。
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与财政、地税、审计、监察等部门联系,有条件的区县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上的优势和作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与财政、地税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三)建立健全现场稽核机制
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稽核科室,每年要对本单位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稽核;未设内部稽核科室的,由局财务和基金监管处指定其他单位稽核人员进行内部稽核。
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对原五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稽核,每年稽核面不得低于50%。
(四)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快速通道
1.落实要情报告制度。原五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时、如实上报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表,对重要情况隐瞒不报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2.健全社保基金月报制度。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管理要求,对原五县社保经办机构上报月度报表时限、数据内容进行完善,及时全面掌握原五县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其中社保经办机构与财政、地税部门定期对账表应作为季度报表内容之一。
3.确保全市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和完整性。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各项上报数据进行梳理、统一,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区县非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保证全市信息数据的完整性。
三、加强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
(一)健全审核机制
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要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项补贴的申领、审核、发放程序,明确各项补贴政策的具体操作口径和流程。
由各区负责初审的补贴,区里要安排双人审核申报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要建立区与区之间互查机制,互查结果要定期通报。
市级责任处室要对各区上报的申报补贴资料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抽检。
由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直接审核的各项补贴,补贴发放前要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和公示,实地核查面不低于该项资金的50%。
(二)规范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程序
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申报使用资金,应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按照《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资金)财务审核、审批权限表》(宁劳社财[2006]11号)规定报批。如政策或操作口径发生变动,责任处室必须事先与财政部门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申报使用。
(三)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机制
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对下拨到各区县和相关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确保再就业资金落实到位并按规定使用。每年要对所负责的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做到追踪问效。
四、固化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流程
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要进一步完善各项业务办理流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办理责任科室或岗位、时限、程序、办理准备资料等(详见附件样本),将各项业务流程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
五、建立健全社保基金举报奖励机制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均应设立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其中市和原五县劳动保障部门还应建立奖励举报机制,对举报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实的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基金监督机构和监察部门对举报查证情况要记录建档,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
二ОО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