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医保〔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满足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劳社医[2009]5号)、《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保[2005]13号)、《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2005]2号)和《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7]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提高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及扩大一级以下(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遵照执行。
一、调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中66种(西药54种、中成药12种)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1),其中:乌苯美司口服常释剂型等2种药品由40%降至30%;安宫牛黄丸等2种药品由20%降至0;咪唑立宾口服常释剂型等4种药品由20%降至10%;克林霉素口服常释剂型等58种药品由10%降至0。同时,将川贝母、生晒参、鳖甲、龟甲、全蝎等5种中药饮片的个人自付比例由20%降至0。经此次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中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已全部降至0。
二、完善药品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将一级以下(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由过去的D类调整为C类,药品品种由2097种扩大到2375种。扩大C类目录品种,将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头孢哌酮他唑巴坦注射剂、依帕司他口服常释剂型等3种药品纳入C类目录。
三、调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中876条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2),其中:手术及临床常规诊疗技术类中330条调低为0;彩超、检验、直线加速器放疗类中222条调低为10%;经血管/非血管介入类、微创类以及伽玛刀、癫痫刀类中269条调低为20%;血液制品和肿瘤辅助治疗项目类中48条调低为40%;辅助检查、治疗技术类中7条调低为50%。
四、提高医用材料支付标准(见附件3)。调低综合医疗服务、医技诊疗、临床诊疗、中医等四大类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其中:体内置放、心血管介入、心脏电生理、外周介入、非血管介入、血液透析等26类特殊医用材料调低为20%;综合医疗服务、临床诊疗等6类普通特殊医用材料调低为0。同时,调高心脏除颤器、胸/腹主动脉支架等16类特殊医用材料的支付上限。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照调整后的药品、诊疗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执行。
六、实行市级统筹的江宁区、浦口区和六合区按照市统一规定执行,高淳县、溧水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调低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名录
二ОО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