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点击量:1017发布时间:2009/10/13
宁劳社农管〔2009〕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局: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八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保障金和生活补助费
1. 保障金按调整前的月保障金标准的10%增发。
2. 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
(二)增发部分人员保障金
符合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年满85周岁及以上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保障金增发标准分别由15元、30元调整至30元、60元。保障金从符合条件之月起增调。
二、调整时间:
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