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就管〔2009〕1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95号),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新、老扶持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现就做好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三)单亲家庭: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四)夫妻双方均失业: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五)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家庭零就业是指2人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2人及以上、经当地扶贫部门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
(六)特困职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工家庭”中的人员;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八)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年1月1日起土地被国家征用,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九)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2009年1月1日起登记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分别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年检合格的《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亲家庭:提供离婚、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夫妻双方均失业:提供《结婚证》及夫妻双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建档特困职工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 被征地农民:提供征地安置(保养)协议书。
(二)社区(村)核实。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如无有效投诉,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三)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于二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四)区(县)认定。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上报材料,于二个工作日内在“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登记表”区(县)、街道(镇)、社区(村)各保留一份,《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发还给申请人。
三、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认定,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
(一)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二)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三)城镇家庭零就业、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
(四)因其他原因退出的。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撤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帐和数据库中记录;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应通过电话、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注销或撤销手续。注销或撤销相应加盖注销(撤销)专用章。
六、其他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每季度应主动与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联系申报本人就业、失业情况,接受职业指导。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扶持政策落实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依托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应定期主动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做到实时反映。
(三)本通知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四)经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的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参照享受现行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二ОО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