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就管〔2009〕2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9年7月16日颁布,相应的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应用系统也于11月2日正式启用。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各方面对改进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更好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对辖区内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将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各种培训、人事档案、补贴等捆绑,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二、完善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登记工作,为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登记开设绿色通道。对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在当年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时,可以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三、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就业登记服务工作。用人单位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对经过终解备案30日内的劳动者,可即时办理就业登记,不须领证;在保证登记信息完整采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要求留存《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可不提供;对批量办理外来人员就业登记的,可以采取先登记备案,后打印证件的办法,缩短前台办理的等待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四、简化就业和参保登记手续。属于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直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已在省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及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我市新增失业、医疗等险种的;
(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参保手续的;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为已离职职工补办社会保险的;
(四)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未发生变化,仅改变缴费单位的。
五、加强劳动关系转移等特殊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
(一)劳动关系转移仅限于国有企业同系统内调动、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和因企业改制而发生的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办理就业登记时,属改革改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转移劳动关系的,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属国有企业同系统内调动的,须经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属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须提供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工商、税务登记等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招用16周岁以下人员的,凭省市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特别招收批文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六、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宣传。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是完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基础,是妥善实施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前提和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运用新闻媒体、板报橱窗、印发宣传单、举办企业劳资干部培训等多种形式,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各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就业者、失业者充分认识到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意义,熟悉和了解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对象、条件和程序,确保新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顺利实行。
七、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培训指导。要广泛开展劳动保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就业和失业登记相关业务知识,提高操作技能,准确解答和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遇到的问题。对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信息不全、资料不完整的情况,工作人员要耐心宣传政策制度的规定,明确告知信息、资料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市局就失处、就管中心、失保中心、征缴中心等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对就业和失业登记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疑难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妥善解决。
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执法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用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采用劳动关系转移方式蓄意规避经济补偿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同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有其他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ОО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