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医〔200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
按照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2010年继续实行职工医保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政策,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由9%降为8.5%。
二、提高门诊统筹待遇
在职人员起付标准由1500元下调为12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由1200元下调为1000元。
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45%。
三、提高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一)降低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
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在职人员由12%、8%、6%调整为11%、6%、4%;
退休(职)人员由8.4%、5.6%、4.2%调整为8%、4%、3%。
(二)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8万元。18万元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5%。
(三)提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30元/天提高到35元/天。实际住院床位费高于基金支付标准的,按35元/天支付;低于基金支付标准的,按实支付。
四、适当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
凡符合职工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人·年。
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医保各项待遇的基础上,如符合《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128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补助条件,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以上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ОО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