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规〔2010〕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主管局(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要求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落实南京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现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的目标,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应按照我市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即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12%)安排确定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预警线(即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20%)安排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其他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即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6%)安排确定职工工资增长。
持续经营亏损、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增长工资的企业,应通过职代会等途径与职工平等协商,说明原因,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电力、金融等垄断和高工资行业的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应控制在本行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以内。
二、各类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行政和工会或职工方均应主动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推动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幅度、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年度工资分配办法,重点协商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增长具体额度。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要加大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切实提高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缩小企业内部工资差距。
未建工会的中小企业,应在区域性或行业性协会指导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工资指导线,落实职工工资增长。
三、各区县、各单位要以执行今年工资指导线为契机,积极与工会共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确保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要指导企业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通过完善工资分配的民主协商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及正常增长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在行业、地区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以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各区县、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当年经济效益预期和人员变动等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认真修改工资分配办法、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编制申报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证年检、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时,要结合审查《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等材料,依法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工资总额使用、年度工资增长等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者阻碍、拒绝监督检查的,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