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规〔2010〕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5号)、《关于做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2010年版)维护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35号)和《关于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3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施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含大学生医保,下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省药品目录》规定的用药范围,并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2010年版)》。
二、《省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仍实行个人按比例自付,自付比例经专家论证确定,其中复合药的个人自付比例参照所组成药品中乙类药品的最高自付比例确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含复合药)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三、《省药品目录》所注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原则上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使用标有“△”药品的,由统筹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四、我市执行的《省药品目录》库实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维护、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药品目录库的对接、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及时、准确上传,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药品库管理维护情况将纳入诚信考核。
六、单独统筹的区(县)应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省药品目录》库及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规定,并做好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全市药品目录库的统一对接和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一览表(西药)
2、《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一览表(中成药部分)
关于施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点击量:1026发布时间:2010/10/13
二О一О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