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点击量:1011发布时间:2011/02/15
宁人社〔201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 42号、苏财社[2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事转企”单位中转制前的退休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的属本次调整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按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有事业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也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的10%增发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增加额不足171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折算年限,下同),但增发后的实际增加额不得超过171元;
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709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但增发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1709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按照就高和不重复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退休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予以倾斜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今年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的规定以及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
三、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执行,其托低标准按照省两厅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统筹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由统筹地政府自筹解决。
五、此次养老金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