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处,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城乡居民收入“两个同步”目标和我市“十二五”期间城镇居民收入六年倍增计划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我市就业状况、企业经济效益、企业成本以及投资环境等因素对职工工资增长的影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2010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市政府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以上的工作目标,确定我市201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工资增长基准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14%。
(二)工资增长预警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资增长预警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20%。
(三)工资增长下线
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7%。
二、2011年度工资增长指导意见
(一)工资增长基准线是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增长工资的总体要求,是提高我市整体工资水平的主要途径;工资增长预警线是对高工资以及工资增长过快企业的控制线;工资增长下线是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持续经营亏损的困难企业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和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各企业工资增长均不应突破指导线规定的预警线。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应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突破工资指导线下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介于全市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倍至3倍(含3倍)之间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在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可按照工资增长预警线增长职工工资。
(三)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可参照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水平增长职工工资;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四)各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并细化落实到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
三、贯彻措施
(一)深化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管理,缩小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一是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根据市场机制开展工资分配工作,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工资薪酬体系。二是以企业薪酬调查为支撑点,及时发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三是积极开展行业工时工价协商制定工作。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
(二)强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一是与市总工会联合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合同覆盖行动”,推进集聚较多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二是积极支持工会开展以工资增长为主题的“要约行动”,建立要约书和履行情况报告书制度,健全工资集体协议履约监管机制,探索建立工资分配行政建议和函告制度,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加强工资集体合同规范引导,修订完善工资集体合同有关内容,引导和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努力促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更趋公平合理。
(三)抓实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强工资总额执行情况的监管,完善《工资手册》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加强监督机制,完善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劳动保障年检的操作规范;加强联动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不付少付加班工资及低于最低工资支付等行为,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