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2]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加强职业培训,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职业培训指导思想和总体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深入实施人才强市的战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为南京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二)总体任务。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全职业生涯、全过程衔接的职业培训制度,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梯次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组织开展各类职业培训100万人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60万人次,新增高技能人才12.5万人,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至少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愿望的创业者都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能够满足产业机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扎实开展职业培训各项工作
(一)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完善《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选拔一批“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市级技术能手,给予表彰奖励。鼓励行业企业通过选拔一批企业首席技师,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领和带动我市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到“十二五”末,全市每万名劳动者中拥有高技能人才600人。
(二)开展企业职工全员培训。依法落实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鼓励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推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和劳动者终身职业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十二五”期间,开展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低于60万人次。
(三)推进创业培训。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创业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化创业培训,打造一批创业培训示范机构。强化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创业咨询和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有效衔接,鼓励创业者通过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十二五”期间,开展各类创业意识教育及创业培训10万人次。
(四)加快软件业技能人才培养。主动适应软件等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与国际接轨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大力倡导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使软件企业全过程参与办学,共同制定培养方案,资源互补,形成订单式办学模式。以能力为核心,以职业素质为基础,以职业岗位需求为依据,实行国际认证和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方式。
(五)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根据我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整体布局和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区县结合本区域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设具有特色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职业院校、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紧紧围绕我市新兴战略型产业、支柱型产业和软件、服务外包等现代高端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的发展目标,建设一批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同时争创一批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开发、成果交流等活动,加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的建设。
(六)提高培训机构办学质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同等对待。进一步完善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健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严格执行各项核准、备案和年检制度,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提高办学质量。
(七)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实施职业培训“双师型”教师和“一体化”教师培训计划,落实职技类院校教师、职业培训教师下厂实践制度,努力培育学科带头人。“十二五”期间,新培育“双师型”教师500名、学科带头人300名、教学名师50名,培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不少于200人,新培养创业培训师100名,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
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一)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整合各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职业培训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中的比重,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递增。同时安排专项经费,对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应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
(二)完善各类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政策
1、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在宁青年大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参加上述培训的,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推进我市市民卡在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保补贴等工作方面的应用,从2012年下半年起培训补贴资金实行补贴到个人和企业与机构代领制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直接补贴到个人。
鼓励毕业学年的高校及职技类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3—6个月的就业见习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学员生活费补贴、保险补贴,给予见习单位及中介机构带教费补贴和跟踪服务补贴。
2、鼓励企业结合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需求,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提升企业职工的在岗技能水平。在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其中市认定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所需的紧缺型高技能人才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给予相应补贴。
3、加大对创业培训的补贴力度,开展青年创业培训实训,经具备创业培训资质且经过公开招标的社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在宁青年大学生,可按规定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对到定点实训基地参加创业实训的我市户籍大学毕业生,给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助。
4、建立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制度,按省有关政策提高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调动企事业单位、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个人参与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
5、加大对软件等相关新兴产业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力度,对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对软件人才的培训补贴。
(三)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根据我市“十二五”期间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需求,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资金拨付等重要环节的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对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发生,确保资金的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健全职业培训工作保障体系
(一)构建高质量的技能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大适应全市发展需要的新职业(工种)标准开发力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的原则,优化运行机制,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水平和质量。健全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的技能和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探索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办法。完善“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考评机制,进一步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界限,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完善多层次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机制,每年举办不少于20个职业(工种)的市级职业技能竞赛。
(二)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市、区县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建设,明确其公益性服务机构定位,建立健全全市公共职业培训鉴定体系。整合信息服务资源,依托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2013年底前,建立集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能和高技能人才信息、职业能力开发等于一体,并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相连通的信息共享应用服务平台,为社会及时提供培训、鉴定及就业的信息一条龙服务,更好地促进培训与就业的结合。丰富技能和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信息服务内容和手段,为企业和技能人才提供培训、使用、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等多维信息服务。加强职业培训系统网络监管,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过程和风险点的监管,全面提升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智能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完善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和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提高高技能人才奖励补贴标准,把公开评选、公平竞争和择优表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能力与使用相结合、贡献与待遇相联系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政策环境。鼓励企业与职技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中专毕业生在评聘职称等方面同等对待;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切实解决好高技能人才(含职技类院校高级工以上的毕业生)在宁就业后户口随迁的问题。制定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政策,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引进紧缺型高技能人才,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构建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平台,吸引高技能人才向我市集聚。
(四)强化职业培训工作组织保障。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人社部门统筹协调,市发改委、教育局、科委、财政局、住建委、农委、国资委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优秀集体进行表彰。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