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12333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登陆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网站查询。我们还将举办养老金计发办法培训班,对各参保单位的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必要性
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我市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于1996年1月实行的,1998年7月根据国务院规定作了微调,它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缴费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参保缴费激励和提前退休的约束作用不明显,个人缴费状况与养老保险待遇联系不紧密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确保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在总结东北三省社会保险先期试点的基础上,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性养老金、账户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其中基础性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的高低,大家都一样;账户性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大小,除数均为120,出现了缴多缴少、缴长缴短,退休待遇差距不大的问题,计发办法缺乏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此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将参保人员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待遇计发紧密结合,激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延长缴费年限,实现从“要我参保”向“我要参保”、“我要退休”向“要我退休”的转变。
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主要内容
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也就意味着,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加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最低为56,最高为233)。参保人员年满40周岁及以下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233个月确定;参保人员年龄70周岁及以上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56个月确定。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这次新的政策与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比,主要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改革:
(一)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与个人的缴费指数建立了联系。缴费指数高,则基数大,否则,就小。而现有办法只要在同一年退休,基数一样,与体现缴费水平的缴费指数无关。
(二)基础养老金计算的比例与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建立了联系。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计发的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现有办法则是不论缴费年限多少,都是省和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三)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除数与本人的退休时间相联系。退休年龄越小,对应的计发月数越大,账户养老金就越少。新办法在激励职工缴费,抑制提前退休方面明显优于原计发办法,强化了激励约束机制。现有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不管多长时间,一律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计发。
三、新老计发办法的过渡衔接问题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能够平稳衔接,按照《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新老计发办法实行对比的5年衔接过渡期。凡是在这5年内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新老办法都进行计算,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则予以适当保低补齐,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则予以封顶限高。老办法使用的省和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固定以2005年度省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适当补齐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现有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适当限高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予以适当限制。高出部分发给比例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发。
即从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实行新老办法的对比。
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底实行特别处理。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新办法高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10%的封顶基数;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
2008年7月1日以后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