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09)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紧推进各项创建工作,确保成功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指导,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使城市充满创业活力,形成民众关注创业、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推进的“五个体系”,开展创业培训3万人,扶持2.5万人创业,带动超过18万人就业,创建成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形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服务配套、创业资金充足、创业成功人数众多、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的创业就业新格局。
(一)2009年,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一个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相关部门对应落实负责创业指导服务的职能单位;在全市打造1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创业园(基地);征集开发创业项目不少于100个,培育不少于300名优秀创业典型;开展创业培训1万人、扶持不少于5000名劳动者创业;带动就业超过3万人;市、区县共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资金1亿元,认定的信用街道占街道总数60%以上,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达到2亿元。全市每千人中民营企业主达到2人,每千人中个体工商户数达到10个。
(二)2010年,征集开发创业项目不少于100个,开展创业培训1万人,扶持不少于8000名劳动者创业,带动就业超过5万人,认定的信用街道占街道总数85%以上,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达到2.5亿元。全市每千人中民营企业主不少于3人,每千人中个体工商户数不少于15个。按照国家制定的创建标准和要求,通过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验收。
(三)2011年,在实现征集开发创业项目不少于100个、开展创业培训1万人、扶持不少于1.2万名劳动者创业、带动就业超过10万人的就业目标任务基础上,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绩效评估。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至4月)。成立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制定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主要举措。
(二)组织发动阶段(2009年4月至5月)。各区县和市相关部门明确创建工作主体,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创建方案;编制、完善《南京市创业型城市建设标准》,持续推进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咨询宣传活动,营造良好创建氛围。
(三)创建实施阶段(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完善落实扶持政策,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创业能力;优化创业服务,建立市、区县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便利指导服务;开展专项推进活动,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自查迎评阶段(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邀请国家、省有关领导和专家,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照创建标准,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网络信息、走访查看实地等方式,进行自查评估,形成自查评估报告;制作南京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宣传片;迎接国家、省有关领导和专家组对我市创建工作的评估验收。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以后)。巩固和发展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持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
四、主要举措
(一)完善落实创业鼓励扶持政策
1、继续实施已有鼓励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96号)明确的各项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鼓励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本市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农村劳动力、新生劳动力以及“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落实《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46号)等文件的相应规定,降低创业准入限制,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创业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鼓励扶持政策。
2、提供创业指导,开辟快速通道。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创业提供指导、咨询,开辟登记注册的快速通道并实施跟踪服务,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成功率。
3、减免相关税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流动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4、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激励政策。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成功后,一次性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本市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创办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2000—4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5、实行有利于创业就业的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根据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加强创业能力培训
6、扩大创业培训对象。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可参加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
7、提升培训层次。将创业培训的重点向大中专(技)院校毕业生、专利持有人及有市场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转移,通过创业大讲堂等形式,积极探索在大中专(技)院校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系统创业培训的方法,并在部分大中专(技)院校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创业培训试点工作。
8、创新培训模式。针对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改进培训内容,创新“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和“女性创业能力培训(GET Ahead)”培训模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
实施“创业+技能”培训模式,对享受过创业培训费用补贴的人员,根据开业需要,在当年度内还可参加一次与开业项目相关、纳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技能类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鉴定补贴。
9、开展创业师资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建设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通过开展师资培训、教研活动、参观考察、教材开发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服务机构及师资和咨询指导人员的培训水平和技能。每年培训中、高级创业培训咨询师不少于50人,对取得国家认定的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三)优化创业指导服务
10、健全创业服务机构。市、区县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的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应明确创业服务职能单位,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具体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创业项目征集、开发、转化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以及创业政策落实等指导服务职能,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创业促进工作,鼓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资源参与创业培训、创业项目的征集开发、开业指导等工作,应积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免费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政策咨询“一条龙”服务。要依托劳动保障12333电话咨询中心,整合资源建立“创业南京”专业服务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信息。
11、建设创业孵化载体。按照《关于规范创业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宁促就办字[2008]2号)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充分整合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以及企业、学校、家庭等各类资源,鼓励各类资本投入,建立一批创业园区(基地)。完善创业街镇、创业社区、创业家庭等多种形式的创业孵化载体,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到2010年,实现各创业基地均具备政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
12、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结合编制和发布南京市鼓励创业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加强与科研部门和大中专院校等单位的沟通,进一步拓宽创业项目的征集渠道,建立南京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多渠道转化、开发一批行业性、引导性创业项目,满足不同群体的创业需求。对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征集、开发,经评估并纳入“南京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项目征集、开发补贴3000元。
13、建设创业咨询专家团。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创业促进工作,探索志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模式,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市成立创业咨询专家志愿者服务总团,区县成立创业咨询专家志愿者服务分团,街镇成立创业咨询服务组,吸纳更多的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创业咨询服务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加大创业资金投入
14、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市、区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适时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全市设立总数不少于1亿元的各类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
15、实行场地租金补贴。对进驻经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创业园区(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按照带动本市户籍就业人员人数,给予一次性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
16、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由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拓展到有就业愿望和创业能力、创业成功的本市农村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对在宁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政府予以扶持。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0万元。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网点,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
17、提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吸纳人数,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50%。
(五)开展创业推进活动
18、组织开展“创业年”推进活动。通过表彰示范创业园和创业先进个人、优秀创业培训学员,举办创业促进就业活动月、青年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十年成果展等系列活动,积极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
19、开展“三级创建”推进活动。自下而上开展创业型街镇、创业型区县、创业型城市三级创建活动,促进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强工作督促指导,严格动态考核评估,建立三级创建活动评价体系,确保创建工作梯次推进、有序开展。
20、组织开展“创业在金陵”推进活动。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机制,形成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服务体系。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班子。成立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推进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担任,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全市创建工作。
(二)落实目标考核责任。每年将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列入市、区县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创建目标责任。建立创建工作奖惩制度,对创建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部署创建工作,研究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检查督促,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积极在全市开展“创业大讲堂”、“创业者沙龙”等创业宣传交流活动。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各项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弘扬自强自立、敢为人先、艰苦拼搏的创业精神,树立面对艰难、不屈不挠、追求卓越的创业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氛围,努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创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