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点击量:858发布时间:2010/07/16 8:56:5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7、加强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公务员管理的政策规定,拟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拟定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管理规则,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就业创业规划和促进就业政策;拟定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协助制订地方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指导全市技工院校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六)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综合调控;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定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拟订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则;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风险备付金的筹措及管理办法。
(七)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全市企业人员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负责高层次创新人才、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深化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
(九)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拟定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全市劳动标准执行监管工作;牵头拟定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起草并实施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地方性法规,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负责全市外国专家、高科技领军人才和国外智力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相关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拟定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十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发布和政策业务咨询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调研、政策研究及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局新闻发布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牵头拟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本局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公务员考试录用处
拟定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规定;承担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工作;拟定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交流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
(五)公务员职位管理处
负责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回避等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报批工作;承担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与管理工作。
(六)公务员考核奖惩处
拟定全市公务员考核奖惩政策规定;负责市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拟定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奖惩、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素质能力建设工作,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七)就业促进处(人力资源市场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就业创业规划和促进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管;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失业预防预警制度;参与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异地引进、调配管理等工作;承担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人力资源开发处)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能力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拟定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城乡劳动者的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指导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成人教育招生计划和地方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工作处)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承担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及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专家的管理服务及院士的联络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承担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编制和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定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全市劳动标准执行监管、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承担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参与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
(十四)养老保险处
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负责全市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条件认定和退休审批工作。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费医疗工作;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六)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工伤医疗定点医院、康复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工伤预防、补偿、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拟定全市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八)社会保险费征缴处
拟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稽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的相关工作;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办法。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工作,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劳动监察局
拟定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案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全市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军官转业安置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处) 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3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4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23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市外国专家局(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市留学人员工作办公室)
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管理办法;拟定全市外国专家和人员、海内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创业、定居和奖励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创新人才、领军人才引进,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负责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工作;负责建设和联络我市在海外的人才联络机构;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公派出国留学和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管理工作,参加市因公出国(境)人员会审工作,负责部分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承担国(境)外专家和人员来本市就业的工作许可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事项;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及局机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核定行政编制16名。领导职数为:正局长(正处级)1名,副局长(副处级)2名。
六、其他事项
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