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1]2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重要生力军。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实现高校毕业生年末总体就业就学率90%以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的工作目标,现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造就业机会,拓宽就业领域
1、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重点在软件、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就业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2、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继续推进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做好从优秀高校毕业生中选聘“村官”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鼓励政策,提高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中定向招考基层公务员的比例,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建功立业。
3、鼓励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宁人社规〔2011〕11号)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南京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4、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其户口、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由派遣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二、大力扶持自主创业,鼓励多种形式就业
5、扩大创业扶持政策惠及面。把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全市促进创业工作体系,将目前实施的鼓励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惠及所有在宁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6、构建大学生自主创业孵化体系。在高校聚集区建立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对具有一定规模,具备完善的创业企业孵化流程,经职能部门认定,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大学生创业基地,报经同意,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补助。
7、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规费减免和税收优惠。对在经市认定创业园区(基地)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2011年内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元。
8、扩大创业教育和培训范围。在驻宁高校中广泛开展创业教育,普及创业知识,引导和鼓励有创业愿望、有创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接受创业培训。对接受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及创业情况给予一定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要从项目选择、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跟踪指导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提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功率。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帮助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9、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从今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购买3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享受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10、推荐南京籍未就业毕业生就业。鼓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对推荐成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1、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我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办法,健全考评机制,规范见习流程,提高见习学员留岗率。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强化就业服务,实现充分就业
12、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为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登记及相关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南京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将符合条件被认定为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范围,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13、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在我市就(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我市办理落户手续。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效绩考核内容,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