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通知
点击量:549发布时间:2008/06/16 11:44:38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和《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生育保险特点,经专家论证,适当调整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用药范围
(一)生育保险用药范围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基础上,增加3种临床常用、疗效确切、价格适中、符合生育保险临床需要的药品,通用名为维生素E、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均为口服常释剂型,自付比例为0。
(二)对在实施无痛人工流产术、无痛刮宫术、无痛产后刮宫术、无痛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过程中使用的静脉麻醉药品丙泊酚注射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
1、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严格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以及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2、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基础上,增加83种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生育保险必需的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项目,设定相应的个人自付比例或支付上限(见附表)。生育保险床位费最高支付上限为35元。
3、对在实施无痛人工流产术、无痛刮宫术、无痛产后刮宫术、无痛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过程中使用的全身麻醉及麻醉中监测项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