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根据苏劳社险[2008]13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对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今天在此向大家作一个说明。
一、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本次养老金调整的对象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事转企”单位中转制前的退休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的属本次调整范围。按机关事业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有事业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也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符合此次调整范围的市区退休人员共1.4万人。
(二)调整办法:
调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增加。
第二部分:“托低”。对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人养老金10%增加的金额低于116元的,最多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超过116元。
第三部分:适当增发。
1、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低于我市2008年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50%(693元)的,最多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但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不得超过我市2008年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3、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月。
此项增发,对2007年底前退休,已按照苏劳社险[2008]3号文件规定,享受过除年龄增发以外的其他适当增发政策的人员,不在调整范围。如其享受的适当增发金额低于此项政策增发的,予以补足。
在此,有一点大家需要注意:退休人员如同时符合上述三类增发条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即按其中增发标准最高的一项享受。
(三)执行和发放时间:
本次养老金调整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将于7月15日调整发放到位。
二、2008年度养老金计发相应基数调整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新办法高出老办法不计入封顶基数的金额,退休人员由150元调整至260元、定期生活费人员由110元调整至200元,且封顶比例由30%调整至5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中适用的江苏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由23782元调整至27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