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点击量:816发布时间:2008/12/01 8:59:50
11月20日,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2008年要在山西省22个县(市、区)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逐年扩大试点,争取2012年试点县(市、区)达到50%以上,2015年覆盖所有县(市、区),适龄参保人数达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在举国上下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山西省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做出制度性安排,该《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在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走在了中西部省份乃至全国的前例,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的“五大惠民工程”而为农民办的又一件好事实事。
近年来,山西省各级政府高度关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年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在建立新型农保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全省已有40个县(市、区)政府对农民参保给予补贴,年补贴额5000万元以上,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参保热情,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山西省新型农保制度主要内容是:本省农村适龄(16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保;新型农保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为农村适龄居民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纯收入5-10%的标准缴费;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村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可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新型农保的所需的基础养老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自试点开始,参保的农村适龄居民,在其缴费达到规定标准和年限的条件下,暂定为每人每月30元;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对于试点开始时已达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居民,取得社会保险资格后,政府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基础养老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加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省、市、县政府按1∶1∶1的比例分担。同时,文件还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在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配套发放的同时,对缴费期的参保农民给予酌情补助,增强制度对参保农民的吸引力。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2008年要在22个县(市、区)启动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逐年扩大试点,争取2012年试点县(市、区)达到50%以上,2015年覆盖所有县(市、区),适龄参保人数达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惠及农民的德政工程和阳光事业,也是广大农民的热切期盼。这次出台的新型农保制度,符合山西省实际,在制度模式、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诸多方面有所创新,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特别是建立了各级政府对农民养老的补贴机制,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充分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爱,是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中央提出的“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举措。
据初步估算,在试点县(市、区)启动新型农保工作后,三级政府共需提供基础养老金1.6亿元,政府补贴直接惠及人口45万人,间接惠及人口250万人,总受益人口约300万人。在全省全面启动新型农保工作后,届时,每年将有约1600多万人受益,各级政府需提供基础养老金近9亿元,加上各级政府在参保缴费期间对农民的缴费补贴,农民将会得到更多的实惠。
来源: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