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解答
点击量:903发布时间:2011/02/15
1、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同样适用。
2、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答:不能。确定试用、熟练、见习期是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一个相互的选择过程,双方已确立了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在扣除哪些项目之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用人单位在扣除以下项目之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主要是指: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发给职工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洗理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等。
(4)劳动者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答: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5、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即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中90%以上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可否将季度奖、年终奖分摊至每月,从而使劳动者的月工资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答:不能。用人单位发放的季度奖、年终奖只能计入当月的劳动者报酬,用人单位依然要确保其他月份的劳动者报酬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7、用人单位可否以包吃包住的理由支付给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答:不能。用人单位包吃包住只能视为对员工的福利,不应折算成金额计入劳动者的报酬。
8、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如年薪制)的用人单位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答: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如年薪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发一次工资,预发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9、用人单位发放的交通费、书报费、午餐费等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答:用人单位发放的交通费、书报费、午餐费等如以现金形式每月计入劳动者工资一并发放的,可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如用人单位发放的交通费、书报费等需劳动者提供发票报销和午餐费打入饭卡的,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10、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将受到哪些处罚?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