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答(农民工)
点击量:959发布时间:2011/02/15
一、为什么停止保险的不再办理退保手续?
答: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暂行办法》明确了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也就是说,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农民工在南京就业的,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如果是重新回到南京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原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得以延续;如果是跨省转移到南京就业参保的,只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只要符合转入条件的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且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
三、农民工不继续在南京就业,就业去向不明的,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
四、农民工需转移到新的就业地或回原籍的,其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的就业地或原籍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就业地或原籍审核后出具《同意接收函》的,原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同意接收函》后为其办理转移手续。
五、养老待遇如何享受?
答:《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