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点击量:1206发布时间:2011/03/10
宁人社〔2011〕86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现就我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20日,到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手续(每月最后一天半为关门结算期,不受理申报和年检)。从事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统一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征管中心)申报和年检。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我市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0年度(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月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认的,其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三)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各用人单位在2010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等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1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的收入台帐须经被派遣(代理)用人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确认。
(六)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采取本人确认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职工。本人确认原则上由职工直接在《花名册》上签名,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签名确认表;参保人员较多的单位可采用公示的方式予以告知,单位应将公示文书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柜面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申报
1、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流程完成网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和缴费基数申报(操作流程见附件1)后,应于7月31日前将《南京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他申报资料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或贴花手续。
2、对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取消其网上申报资格。
3、用人单位应保证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可靠,并对所申报的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二)柜面申报
1、用人单位可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办理注册(注册手续见附件1),成为注册用户后可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行下载《南京市2011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和申报文件及相关表格。未办理注册的用人单位可携U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制、领取申报资料。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报盘申报单位反馈申报录入信息;无条件报盘申报的单位,应自申报资料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数据录入情况。
四、申报资料
用人单位按规定填报《花名册》、《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能反映单位2010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账册,下列类型的用人单位须报送以下指定资料(报送的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外商投资情况表等与工资总额有关的报表和账册
2、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
3、事业单位:《人员费用支出明细月报表》
(四)职工对缴费基数确认的相关材料;
(五)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六)使用劳务派遣及代理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参保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确认表》(该表由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填报,并须经双方核对后盖章确认);
(七)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只需提供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1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八)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申报缴费基数前填报《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见附件4),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到期须换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新证换领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不需考虑我市2011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因素。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三)用人单位以2010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对2011年1月及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职工,视为2011年度新增人员。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其2011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需做调整的,应另附表调整。
(四)对不能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职工缴费基数。
(五)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11年7月起,每月按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对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缴费基数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六)用人单位须认真核对《花名册》中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基础资料。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填报《人员资源数据修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信息变更。
(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少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稽核。
(八)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注册,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或下载缴费基数。
附件: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二О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