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问答
点击量:1205发布时间:2011/03/16
1、 出台《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重要意义?
答: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提高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水平,我市出台《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对解决“三农”问题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二是彻底解决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迫切需要。三是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 制定《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政策依据?
答:《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3、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
答:《办法》主要遵循“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
4、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适用范围?
答: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被征地人员适用于《办法》。溧水县、高淳县土地被依法征用的被征地人员,适用于本地区制定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
5、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对象?
答:根据不同的年龄结构,被征地人员划分为两类人员:
(1)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称为“劳动年龄段人员”;(2)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被称为“养老年龄段人员”。根据我市不同时期不同的安置保障政策,被征地人员划分为三个阶段:(1)新增被征地人员:2011年1月1日即《办法》实施之日起,以征地区片价补偿安置的被征地人员;(2)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2004年起,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区县相关政策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浦口区、六合区按相关规定参加老农保的被征地人员;(3)以往被征地人员:1983年8月1日即《关于颁布〈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马字[1983]188号)实施后至《试行办法》及区县相关规定实施前的被征地人员。
7、 被征地人员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8、 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
答:(1)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2)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的社会保障费;(3)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4)按《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5)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及其他增值收入;(6)其他收入。
9、 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如何计算利息?
答: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一计息年度的利率按当年度7月1日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10、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如何使用?
答:(1)养老年龄段人员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劳动年龄段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11、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如何管理?
答: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2、参加社会保险相关信息如何查询?
答:通过区、街道(镇)、社区的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12333咨询台等查询社会保险相关信息。
13、新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障费按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至2001年7月1日失业保险(超过15年按15年计算)所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14、新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缴费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月缴费比例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确定。
失业保险月缴纳标准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月缴纳标准确定。
15、新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如何缴纳?
答:由国土部门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个人不需要缴费。
16、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17、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时点在2016年6月30日前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2001年7月1日至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日的年限;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后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18、新增被征地人员中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社会保险如何补缴?
答: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从服役、服刑或劳教起始前月向前补缴。
19、新增被征地人员中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人员社会保险如何补缴?
答:在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缴时点前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小于15年的,本人若在被征地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被征地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的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20、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是否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为什么?
答:应该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提高养老金领取标准。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精神,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满足养老金计发前置条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可提高到达退休年龄时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二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这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奠定了基础。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符合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剩余资金如何划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
答:社会保障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后,剩余的资金的70%划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30%划入社会统筹账户。
22、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如何办理?
答:被征地人员对街道(镇)发放的《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签字确认,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区农保经办机构公示被征地人员的参保缴费信息,公示时间为10天,并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3、新增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转缴社会保险费?
答:灵活就业期间,可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予以支付,最高支付资金不超过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社会保险费余款的30%。
24、新增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如何办理?
答:持户口簿、身份证在每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每年7月15日前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缴次年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未办理人员,次年社会保险费按原申报缴费基数继续转缴,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我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转缴。
25、哪些情况新增被征地人员可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死亡、按《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6、【例】张先生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2011年2月市政府批准征
地补偿方案之日年满40周岁,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如何计算?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1996年3月至2011年2月缴费年限,累计15年(180个月)。失业保险补缴2001年7月至2011年2月缴费年限,累计9年8个月(116个月)。
27、【例】马先生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2011年2月市政府批准征
地补偿方案之日年满38周岁,在2001年1月到2006年12月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金额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险费补缴金额为47573.92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为108个月,月补缴标准418.74元,补缴金额45223.92元;失业保险补缴年限为50个月,月补缴标准为47元,补缴金额为2350元。
28、【例】王女士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参加补缴后社会保障费剩余6万元,如何使用?
答:补缴后社会保障费剩余的6万元,4.2万元划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6万元×70%),1.8万元划入社会统筹账户(6万元×30%)。灵活就业期间,可以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月转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如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用完,继续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最高1.8万元(6万元×30%)的转缴社会保险费。
29、【例】孙先生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 2010年12月开始服兵役,
2011年2月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年满2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如何计算?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不得早于本人16周岁,且跳过服兵役期补缴。孙先生因20周岁,且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为服兵役期,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为2007年2月至2010年11月,累计45个月。
30、【例】小李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加收
利息和滞纳金?
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31、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从2010年12月31日起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且补缴年限不早于本人16周岁。
32、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
33、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按2010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确定,月补缴金额:300元;失业保险补缴标准按2010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纳标准确定,月补缴金额42元。
34、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如何缴费?
答:个人先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补缴,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本人先自行用本人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予以补足,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
35、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政府如何补贴?
答: (1)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52600元的情况下,政府补贴=补缴金额-52600元;(2)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52600元的情况下,政府补贴=补缴金额-(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
36、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人员如何补缴?
答: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37、浦口区、六合区按相关规定参加老农保的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如何缴费?
答:浦口区、六合区按相关规定参加老农保的被征地人员,可先申请用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缴纳的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以下简称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补缴社会保险费;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先由个人自行补足,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仍然不足的,由各区政府予以补足。
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低于5.26万元的,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38、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如何使用?
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个人申请可以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月转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到达退休年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申请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退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39、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后能否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
答: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在申请补缴的当月,停发生活补助费。
40、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办理补缴社会保险截止时间?
答: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41、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的保险费到账时间如何计算?
答:(1)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老农保资金)的,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该人员补缴信息登记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2)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老农保资金),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42、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如何办理?
答:(1)本人到现户籍所在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请;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打印《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2)个人需缴费的,凭《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到征缴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缴费。
43、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灵活就业期间,可先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办理流程: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在每月的25日前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过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手续的人员,不需重新办理。每年7月15日前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缴次年社会保险费申请,未办理人员,次年社会保险费按原申报缴费基数继续转缴,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我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转缴。
44、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未参加补缴社会保险的,是否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领取标准是多少?
答:未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的,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2011年1月1日起,第二年龄段生活补助费领取标准320元/月,第三年龄段生活补助费领取标准300元/月。
45、【例】2010年12月张先生40周岁,属于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如何计算?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1996年1月至2010年12月缴费年限,累计15年(180个月)。失业保险补缴2001年7月至2010年12月缴费年限,累计9年6个月(114个月)。
46、【例】2010年12月马先生38周岁,属于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2001年1月到2006年12月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金额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险费补缴金额为34416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为108个月,月补缴标准300元,补缴金额32400元(300元×108个月);失业保险补缴年限为48个月,月补缴标准为42元,补缴金额为2016元(42元×48个月)。
47、【例】周女士属于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合计52600元,征地时缴纳基本生活保障保费52600元,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50000元,本次补缴社会保险费所需40000元。个人是否需要另行缴费,个人账户余额如何使用?
答:个人不需另行缴费。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50000元满足补缴社会保险费所需40000元费用,支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10000元,可用于灵活就业期间按月转缴社会保险费。
48、【例】吴先生属于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合计65200元,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30000元,本次补缴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40000元,个人是否需要另行缴费,缴纳多少?
答:个人需另行缴费,应缴纳10000元。吴先生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65200元,属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之和大于52600元的情况,个人缴费(10000元)=补缴社会保险费(40000元)-个人账户剩余资金(30000元)。
49、【例】王女士属于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合计40000元,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30000元,补缴社会保险所需资金50000元,个人需另行缴纳多少?能否享受政府补贴,享受多少政府补贴?
答:个人另行缴纳10000元并享受政府补贴,政府补贴为10000元。王女士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40000元,属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之和小于52600元的情况,政府补贴(10000元)=补缴金额(50000元)-(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40000元)。
50、【例】小王属于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如何使用?
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时,可以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月转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直至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用完为止。
51、【例】小杨25周岁属于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仍有剩余,并一直在企业单位工作,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如何使用?
答:小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足15年,即可申请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一次性退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
52、【列表举例】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如何计算?
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之和(元) |
补缴社会保险费金额(元) |
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元) |
个人另行补足金额(元) |
政府补贴
(元) | |
小于52600 |
30000 |
50000 |
20000 |
10000 |
20000 |
40000 |
30000 |
40000 |
0 |
0 | |
50000 |
58000 |
30000 |
20000 |
8000 | |
大于52600 |
52600 |
58000 |
50000 |
2600 |
5400 |
60000 |
55000 |
30000 |
22600 |
2400 | |
65200 |
40000 |
40000 |
0 |
0 |
53、以往被征地人员中,哪些人员可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
答:1983年8月1日至《试行办法》实施前,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劳动年龄段人员。
54、以往被征地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从2010年12月31日起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且补缴年限不早于本人16周岁。
55、以往被征地人员补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
56、以往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标准?
答:基本养老保险按2010年6月30日前我市历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确定;失业保险按2010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纳缴标准确定,月补缴金额42元。
57、以往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政府补贴如何计算?
答:(1)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政府按补缴社会保险费高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2)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在2011年1月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个人不需缴费全由政府补贴;应补缴社会保险费高于2000元的,政府按补缴社会保险费20%且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8、以往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如何计算?
答:(1)按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补缴;(2)《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按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补缴未享受到政府补贴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个人不需缴费;应补缴社会保险费高于2000元的,由政府按应补缴社会保险费20%且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9、以往被征地人员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如何补缴社会保险?
答: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的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60、以往被征地人员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截止时间?
答: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61、以往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的办理程序?
答:首先到街道的信息采集部门采集、核对本人基础信息,待相关部门审核后,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申请。
62、以往被征地人员身份如何认定?
答:被征地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花名册等资料到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信息采集部门,对本人原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进行补充信息采集和核对。
63、以往被征地人员身份认定后,社会保险的补缴手续如何办理?
答:本人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街道(镇)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生成《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申请人对本人信息核对确认后签字。申请人需缴费的,凭《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到征缴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缴费。
64、【例】2010年12月李女士28周岁零5个月,属于以往被征地人员,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如何计算?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1998年8月至2010年12月缴费年限,累计149个月。失业保险补缴2001年7月至2010年12月缴费年限,累计9年6个月(114个月)。
65、【例】周女士属于以往被征地人员,征地时一次性自谋职业费35000元,补缴社会保险所需资金1800元,个人需要缴费多少?
答:个人不需缴费,全部由政府补贴。
66、【例】吴先生属于以往被征地人员,征地时一次性自谋职业费26000元,补缴社会保险所需资金47000元。个人缴纳、政府补贴如何计算?
答:个人需缴纳资金26000元,政府补贴21000元。吴先生属于一次性自谋职业费小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吴先生需按一次性自谋职业费(26000元)缴纳,不足部分全由政府补贴(47000元-26000元=21000元)。
67、【例】王女士属于以往被征地人员,征地时劳动力安置费40000元,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社会保险所需资金30000元,个人缴费如何计算?
答:个人需缴纳24000元,政府补贴6000元。王女士属于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劳动力安置费的,个人按补缴社会保险费的80%缴纳(30000元×80%=24000元),政府按补缴社会保险费的20%补贴(30000元×20%=6000元)。
68、【例】2010年12月孙先生年满50周岁,属于以往被征地人员,1999年5月-2010年5月为服刑期,且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补缴?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和1985年1月-1999年4月的缴费年限,累计180个月。
69、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劳动年龄段人员,政府如何补贴?
答: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和以往被征地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市区财政按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
70、劳动年龄段人员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答:(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时,无个人档案、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可由本人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71、劳动年龄段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如何享受?
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相关规定定期不定期调整。
72、劳动年龄段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1)未实现就业的,按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200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相同年限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3)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执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73、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补缴社会保险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否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74、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补缴社会保险后,如何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1)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建立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5、劳动年龄段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灵活就业人员须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且201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连续缴费不中断;3、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参保或201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中断缴费的,补缴标准按《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76、劳动年龄段人员如何享受工伤、生育保险?
答:(1)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建立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2)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77、劳动年龄段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就业、培训政策?
答:(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2)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人员及“4050”人员可参加再就业免费培训。(3)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按国家促进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78、新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障费按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的费用计算,社会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79、新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缴费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月缴费比例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确定。
80、新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如何缴纳?
答:由国土部门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个人不需要缴费。
81、新增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如何建立?
答: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的70%划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30%划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
82、新增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如何办理?
答:街道(镇)提供被征地人员名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83、新增被征地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手续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到街道保障所申请办理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需提供下列材料:
(1) 死亡,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2)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84、新增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何时公布?
答: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85、新增被征地人员从何时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答:基本生活保障金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次月起计发,从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卡发放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
86、新增被征地人员如何办理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险?何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1)被征地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街道(镇)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生成《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申请人需签字确认。
被征地人员从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7、新增被征地人员如何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个人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予以支付。
88、【例】2010年12月老李68岁,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如何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由本人申请用个人账户资金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9、【例】老孙现年龄为70周岁,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已全部用完,如何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答: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继续由社会统筹账户按月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直至死亡。
90、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如何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答:(1)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继续按本人征地时划分的年龄段及选择的缴费档次纳入基本生活保障,领取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2)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缴费档次领取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91、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是否有高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凡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凡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
92、以往被征地人员,哪些符合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答:(1)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其安置时间、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等征地信息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2) 一次性领取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地安置就业后、未与安置单位中断过劳动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不满规定年限而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3) 未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等待遇的。
93、以往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手续如何办理?
答: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困难补助待遇的申请。
94、以往被征地人员如何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答: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自申请之月计发,从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卡发放次月起按月领取。
95、以往被征地人员何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从申请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1年1月1日后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从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发放之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6、以往被征地人员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答: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缴纳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从2012年度开始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97、以往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如何计算?
答: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290元-[(原一次性领取的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费、养老保险待遇-10000元)/180]。每人每月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低于150元的,补足到150元。
98、以往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高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凡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凡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99、以往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如何终止?
答: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失踪、死亡的,应终止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关系,停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100、如何办理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终止手续?
答:本人或亲属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关系申请表》。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另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另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死亡、失踪的,另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