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
为做好2011年度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根据《关于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宁人社【2011】86号)、《关于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征【2010】3号,以下简称3号文,见附件1)等文件规定,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于2011年4月20日至6月20日,至市征管中心(水西门大街61号514室)办理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建立二级单位码
(一)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按照3号文规定,及时为被派遣(代理)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二级单位登记,建立社会保险二级单位码。对仍未建立二级码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在2011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前补办相关手续。
(二)社会保险二级单位登记应以用工单位为登记对象。下列类型二级单位的登记对象为:
1、被派遣(代理)人员属于外地法人单位在宁非法人机构的从业人员,二级单位的登记对象为外地法人单位。
2、被派遣(代理)人员为我市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受外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委托,实际用工单位为我市的,二级单位的登记对象为我市实际用工单位。
(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如实登记二级单位相关信息。对原登记事项有误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填报《二级单位数据调整表》(附件2、3、4),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对二级单位登记信息的修改。
三、表格填写要求
(一)《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收入台帐》(附件五)的“统计人数”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派遣或代理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参保人员、未参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等各类人员。
(二)《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附件六)作为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用工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须经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盖章确认。
联系人:陈志贵 宋嵬联系电话:86590976
附件1、《关于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征【2010】3号)
3、人员二级码分类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