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情况通报
点击量:1607发布时间:2012/08/23
宁人社〔2012〕23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年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2〕126号)要求,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年审工作现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审情况
本次应参加年审的两定单位共计639家,其中定点医疗机构443家,定点零售药店196家。经书面材料审核和重点问题现场核查,年审合格的两定单位618家;年审不合格的两定单位15家(名单见附件1);因机构撤销或停办、服务条件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医保服务,取消定点资格的两定单位11家(名单见附件2)。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年审合格的两定单位,请及时携带原定点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水西门大街71号520室)换领定点资格证书。
(二)年审不合格的两定单位,自通报发布之日起,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间中止定点服务协议,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定点资格。
(三)各两定单位的年审结果,包括发生的违规处罚情况均予以登记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两定单位应结合本次年审结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2〕199号)和《关于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1〕42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服务范围及执业地点等信息变更登记手续;认真对照准入条件,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质量,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满意的基本医疗服务。
附件:1. 年审不合格的两定单位名单
二О一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