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2013〕8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的10%增发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增加额不足220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折算年限,下同),但增发后的实际增加额不得超过220元;
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229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但增发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2229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按照就高和不重复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2、退休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予以倾斜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今年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的规定以及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
三、溧水、高淳可参照执行,其普调标准按照省两厅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具体托低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四、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统筹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由统筹地政府自筹解决。
五、此次养老金调整后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对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期间办理退休、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补差。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5日